為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及司法部、人民法院、公安部研究制定的《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之規定,結合會同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實際需要,經會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會同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公安局、會同縣司法局決定在會同縣內公開選任一批人民陪審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名額
本次公開選任人民陪審員19名,其中隨機抽選15名,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共4名。
二、選任條件
(一)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三、公開選任
(一)選任方式
1、隨機抽選:會同縣司法局會同會同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公安局從轄區內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征求候選人意見。組織符合條件的、有意愿的候選人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情況登記表》(見附件1)。
2、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公民,可向會同縣司法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個人申請表》(見附件2)。
3、組織推薦: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推薦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會同縣司法局提交被推薦人簡歷、學歷證明等書面材料,并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單位推薦表》(見附件3),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推薦意見。
(二)申報材料
1、《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個人申請表》或《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單位推薦表》三份。
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張及電子版。
(三)申報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上午8:00—12:00,下午15:00 —18:00(休息日除外),逾期不受理。
(四)申報地點:會同縣司法局或戶籍所在地司法所
(五)聯系方式:
聯系人:點擊查看
四、資格審查
會同縣司法局會同會同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公安局對隨機抽取的居民、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到候選人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人民團體進行走訪調查,或者對候選人進行當面考察。
五、人選確定
會同縣司法局會同會同縣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
個人申請或者組織推薦人數超過擬選任人數的,在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和被推薦人中隨機抽選確定擬任命人選。
六、社會公示
擬任人選名單在會同縣人民政府網(網址:http://www.huitong.gov.cn/)、會同縣司法局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發現有不符合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的,取消其擬任資格。
七、提請任命
經公示后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會同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會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任期為5年,一般不得連任。
八、通知公告
會同縣人民法院會同會同縣司法局將任命決定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并將任命名單抄送有關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告。
九、公開宣誓
經會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宣誓儀式由會同縣人民法院會同會同縣司法局組織。
十、權利和義務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人民陪審員的回避,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培訓、考核、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會同縣人民法院會同會同縣司法局負責。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會同縣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會同縣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十一、紀律規定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會同縣人民法院會同會同縣司法局查證屬實的,由會同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會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1.本人因正當理由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2.具有本公告第二條所列限制情形之一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3項、第4項所列行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人民團體,在轄區范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公告由會同縣司法局、會同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公安局共同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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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情況登記表
會同縣人民法院 會同縣公安局 會同縣司法局
2024年7月1日
(責任編輯:小今)